高新區各有關單位:
《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辦法(暫行)》及實施細則已經高新區管委會2024年第10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辦法(暫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貿易強國建設及實施擴大內需戰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綜合競爭力,落實《天津市“十四五”擴大內需戰略實施方案》《天津市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行動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進港產城高質量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鼓勵商貿企業納統
商貿企業經營規模首次達到限額以上標準實現納統的,最高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萬元。
第二條 支持批發企業做大做強
對新引進商貿批發類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存量商貿批發類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達到10億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凈增額的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條 培育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
對新引進社會零售類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存量社會零售類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的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凈增額的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壯大零售企業連鎖經營
對新引進連鎖品牌總部或區域總部開設線下門店的,每個門店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萬元,同一品牌最高資金獎勵每年不超過60萬元。
第五條 商貿企業房屋租賃補貼
對新引進商貿企業在濱海高新區范圍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租賃總面積給予租房補貼,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房租的5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商業配套項目建設
對“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服務半徑內的新建商業配套項目,分區域最高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附則
本辦法由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濱海高新區其他扶持辦法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濱海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申報期延后一年。
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為促進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引育發展新動能,根據《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商貿流通領域高質量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辦法》支持對象為商事(工商)登記、稅務和統計關系均在濱海高新區,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和產業政策,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無重大安全事故、無不良經營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環境污染問題、無重大不穩定因素,同時達到限額并實現納統的商貿(含批零業、住餐業)市場主體、運營主體。《辦法》所指“新引進企業”為2024年1月1日之后注冊納統的商貿企業,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一條 【鼓勵商貿企業納統】
(一)申請條件
在政策期內首次達到限額以上標準實現納統的批零業、住餐業企業。
(二)支持標準
2024年1月1日之后新納統的批發、零售、住餐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三)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表。
3.誠信承諾書。
第
(一)申請條件
1.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的新引進商貿批發企業。
2.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的存量商貿批發企業。
3.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連續兩年達到10億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存量商貿批發企業。
(二)支持標準
1.新引進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時,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存量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及以上時,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存量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達到10億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凈增額的1‰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企業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3.上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凈增額獎勵的需提供2個年度)。
4.誠信承諾書。
第
(一) 申請條件
1.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新引進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
2.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存量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
3.年主營業務收入在政策期內連續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存量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
(二) 支持標準
1.新引進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存量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存量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且實現至少同比增長20%的,按照其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凈增額的2‰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企業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3.上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凈增額獎勵的需提供2個年度)。
4.誠信承諾書。
第
(一)
開設線下門店不低于5個且統一結算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的新引進連鎖品牌總部或區域總部(含零售、餐飲)。
(二)
每個連鎖門店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萬元,同一品牌最高資金獎勵每年不超過60萬元(區內門店獎勵主體為門店,區外門店獎勵主體為品牌總部且該品牌在區內至少有一家門店)。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第三方審計報告(針對門店營業收入)。
3.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企業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上年度納稅申報表。
5.門店營業執照及現場照片
6.誠信承諾書。
7.品牌授權證明。
第
(一)申請條件
1.員工數在10人以上的新引進商貿企業。
2.在濱海高新區范圍內以市場價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
3.第二年起(首次申請補助一年后)仍申請補貼的企業,要求其上年度對濱海高新區綜合貢獻不少于100萬元。
(二)支持標準
1.按照租賃辦公用房總面積給予租房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價格的50%,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米,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租房補貼于承租首年度(以辦公用房租賃合同簽約起止日期為準)結束后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復印件、房租支付憑證復印件、房租發票復印件。
3.員工勞動合同。
4.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企業完稅證明復印件(第二年起仍申請補助的企業)。
5.上年度納稅申報表。
6.誠信承諾書。
第
(一)申請條件
1.“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服務半徑內的新建商業配套項目(距離高新區范圍內社區/公寓不超過1000米),包含商業綜合體、特色街區、超市、餐飲、農貿市場類型商業業態。
2.項目投資額不低于200萬元,經營面積不低于1000平米。
3.項目竣工時間應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二)支持標準
華苑(環外)、海洋、渤龍湖片區的商業配套項目,分別按照實際投資額(經造價審計)的10%、15%、2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營許可證照復印件。
3.項目投資第三方審計報告。
4.誠信承諾書。
第三章 附則
1.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對于“申報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企業,濱海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政策兌現相關管理規定有權暫緩、減少或取消給予該企業的支持政策;如“申報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但支持資金已完成兌現的,該企業須返還已享受的全部政策兌現支持資金,并按照已獲取的應返還政策支持資金的5%支付違約金。
2.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按最高檔給予獎勵。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濱海高新區其他扶持辦法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濱海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事一議政策支持企業、存量企業重組合并或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等均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
3.本辦法的支持金額原則上應不超過政策有效期內企業對濱海高新區的年度綜合貢獻,其中首年度辦公用房獎勵不再對企業綜合貢獻指標進行考核。
4.企業在政策期內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網絡安全等相關問題的,濱海高新區管委會將按照政策兌現相關管理規定暫緩、減少或取消給予企業的扶持政策。
5.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濱海高新區政策兌現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濱海高新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6.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申報期延后一年,定期組織集中申報,申報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若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發生其它需要變更的情形,將根據具體實施情況適時予以評估修訂。
7.本細則由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